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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少年跆拳道比赛赛风赛纪工作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25  发布日期:2026-07-21

上海市青少年跆拳道比赛赛风赛纪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青少年跆拳道竞赛组织和赛风赛纪工作,营造风清气正、廉洁干净的赛事,进一步规范赛风赛纪违规处罚,根据《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跆拳道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原则,弘扬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严肃追究赛风赛纪违规单位和个人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青少年跆拳道竞赛工作,对于比赛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不文明行为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均属于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拳击跆拳道运动中心与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上海跆协")联合成立跆拳道项目赛风赛纪监督组,以构建赛风赛纪综合治理体系,强化各方协作机制,以保障赛事工作顺利运行。具体以各赛事竞赛委员会名单为准。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落实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管理措施和运行机制;

(二)组织并加强对参赛队伍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提高参与跆拳道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法纪意识,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三)组织开展并落实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第六条 上海跆协对竞赛组织和技术官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体责任,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对本市青少年跆拳道项目比赛整体赛风赛纪工作负监管责任。各区体育局、相关组队单位等负本单位赛风赛纪主体责任,各参赛组队单位领队、主教练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学习、掌握《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并督促本单位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参与跆拳道赛事活动的各类人员遵照执行。

第七条 各区体育局、各参赛组队单位应制订青少年跆拳道比赛参赛赛风赛纪工作方案,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理。

第八条 跆拳道项目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加强与公安、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九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跆拳道项目赛风赛纪监督组定期召开赛风赛纪工作部署大会及培训,各参赛组队单位领队和主教练参会并组织考核,不达标者不得参加比赛。

第三章 技术官员管理

第十条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医务官、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辅助裁判和电子裁判。

第十一条 技术官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体育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规则和裁判法,恪尽职守,公平判罚,公正廉洁,切实抵制和杜绝跆拳道竞赛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跆拳道项目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自技术官员名单公示之日起,名单所列技术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任何单位的馈赠、接待、宴请等,不得索取、收受贿赂。

第十三条 由上海跆协选派参加比赛工作的技术官员须按时报到,不按时报到者不予安排执裁任务,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技术官员须参加赛前培训和规则业务知识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比赛如安排住宿,技术官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每天正式比赛前须将移动电话、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等所有具有通讯功能或可使用即时通讯程序的工具上交竞委会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比赛如安排住宿,技术官员需严格按照房间分配方案入住,禁止私自更换房间。赛风赛纪监督组有权检查房间。

第十七条 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不得单独行动,前往比赛场地、用餐、参加活动要集体整队,排队前往。准备裁判工作时应在指定区域集体就座。

第十八条 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应坚持原则,实行回避制度,禁止与参赛组队单位非工作性接触。不准向运动队和参赛组队单位透露临场裁判员安排或授意其他裁判员有意偏袒一方,恪守职业道德,不准接受运动队礼品或受贿、索贿。

第十九条 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应遵守赛场纪律,服从指挥和赛会比赛监督组的处理决定。不得就运动员比赛判罚说服、劝导、利诱、威胁或授意其他裁判员给予照顾,也不得形成"小团体"为自己谋利益。

第二十条 技术代表、裁判长、竞赛监督需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赛区纪律,如违反赛区纪律,按规定加重处罚。在重要技术、程序问题上,技术代表、裁判长、竞赛监督应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处理,不得个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临场裁判员的抽签按照《跆拳道项目临场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办法》(附件1)执行。

第四章 纪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上海市青少年跆拳道项目比赛的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规定,并接受依据本细则所做出的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二十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证件、体重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为获得不当利益,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无故弃权、假赛,按照《跆拳道项目无故弃权、假赛的相关规定》(附件2)执行;

(三)参与赌博等行为;

(四)为获得不当利益,故意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消除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

(五)闹赛罢赛、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

(六)组织或授意亲属、朋友、队友、观众等相关人员,在观赛区域起哄、辱骂裁判等不文明行为;

(七)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

(八)技术官员在比赛成绩处理、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

(九)就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舆情,产生恶劣影响;

(十)《中国跆协竞技教练员管理办法》《中国跆协竞赛管理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中国跆协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监督组在跆拳道项目比赛期间公开举报方式(另行通知),受理赛风赛纪举报。举报监督采取实名制,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赛风赛纪监督组将按照程序上报上海市体育局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赛风赛纪监督组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赛风赛纪监督组按照《跆拳道项目纪律处罚办法》(附件3)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照上海市体育局、上海跆协相关要求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一条 跆拳道项目赛风赛纪违规的相关行业处罚方式包括:

(一)全市体育系统或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通报批评;

(二)禁止相关单位运动队(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1至4年内参加全市性体育赛事;

(三)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或终身禁止执裁,取消技术官员推荐单位该项目1至4年全市性体育赛事承办资格;

第五章 处罚程序及违规处理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罚流程如下:

(一)启动调查:由赛风赛纪监督组启动调查程序;

(二)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像(仲裁录像以及录像审议等官方视频记录)、裁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及现场相关人员)、目击证人证言、网络平台记录等;

(三)听证环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特殊情况下有明确证据的可简化此环节程序;

(四)处罚决定:赛风赛纪监督组会依据调查情况做出正式书面决定;

(五)通知与执行: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包括代表单位),并对外公布必要信息;

(六)申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具备管理裁定权限的机构或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上海跆协、各区体育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跆拳道项目的赛风赛纪违规进行追加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参赛单位相关负责人应签订跆拳道项目赛风赛纪工作承诺书,以"时时放心不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做好赛风赛纪治理工作,维护跆拳道项目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单位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跆拳道项目赛风赛纪监督组人员在赛风赛纪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补充说明。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附件:

1.跆拳道项目临场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办法

2.跆拳道项目无故弃权、假赛的相关规定

3.跆拳道项目纪律处罚办法

附件:
附件一:跆拳道项目临场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跆拳道项目无故弃权、假赛的相关规定
附件三:跆拳道项目纪律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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