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个人前八名; (二)世界杯团体前三名(最多可报八名主力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团体第四至八名(最多可报八名主力运动员); (二)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东亚运动会前五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五名;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五名; (五)世界军人运动会、锦标赛、世界武搏运动会前三名; (六)全国运动会前五名; (七)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个人前三名,团体前三名(不含替补); (八)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二名; (九)全国精英赛前二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前四名,乙组前两名;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三名; (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甲组或专业组前三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第一名; (六)全国精英赛第三至五名; (七)全国协作区总决赛前二名;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第一名。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第五至八名,乙组第三、四名;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五至八名; (三)全国协作区总决赛第三至五名; (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甲组或专业组第五至八名,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甲组或专业组前三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第二、三名; (六)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第二至五名,乙组前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第五至八名; (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综合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乙组第五至八名。 注: 1、上述比赛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含八人)参赛方可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2、大众跆拳道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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