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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阅读次数:31359  发布日期:2010-09-06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个人前八名;
(二)世界杯团体前三名(最多可报八名主力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团体第四至八名(最多可报八名主力运动员);
(二)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东亚运动会前五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五名;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五名;
(五)世界军人运动会、锦标赛、世界武搏运动会前三名;
(六)全国运动会前五名;
(七)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个人前三名,团体前三名(不含替补);
(八)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二名;
(九)全国精英赛前二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前四名,乙组前两名;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三名;
(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甲组或专业组前三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第一名;
(六)全国精英赛第三至五名;
(七)全国协作区总决赛前二名;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第一名。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第五至八名,乙组第三、四名;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五至八名;
(三)全国协作区总决赛第三至五名;
(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甲组或专业组第五至八名,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甲组或专业组前三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第二、三名;
(六)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第二至五名,乙组前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第五至八名;
(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综合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乙组第五至八名。
注:
1、上述比赛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含八人)参赛方可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2、大众跆拳道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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