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专项委员会 第七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八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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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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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文名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英文名为SHANGHAI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H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是由上海市跆拳道爱好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体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跆拳道运动爱好者开展活动,为上海体育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且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0号体育大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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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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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 宣传和指导本市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提高跆拳道运动的技术水平; (二) 组织全体会员和从事跆拳道运动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科研人员学习党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学习研究和介绍国际上开展跆拳道的经验和技术,检查和监督跆拳道运动开展的各项管理制度,举办由国内外有经验的跆拳道教练、裁判讲学的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示范表演活动和中心教研组等活动,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教学训练和裁判业务水平; (三) 对培养、选拔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各级(段)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同时发放有关的级(段)证明、证书、证件; (四) 推荐、选拔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国内外的各级各类比赛; (五) 推荐、选拔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的竞赛、训练和科研工作; (六) 协助举办或承办跆拳道的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广泛与国内外跆拳道界人士进行交流活动,参与有关的外事接待工作; (七) 积极开展有关跆拳道的科研工作,收集资料,编写跆拳道的教学训练大纲和教材,编印有关参考资料,录制有关音像资料; (八) 依靠社会,筹集经费,逐步走向协会实体化,开展跆拳道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培训跆拳道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指导和组织跆拳道项目的竞赛、科研和有关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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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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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和从事于跆拳道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协会委员会批准通过; (三) 由协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团结跆拳道爱好者,积极开展跆拳道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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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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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协商、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主席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曾经担任本协会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协会领导职务后,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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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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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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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专项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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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 (一)技术委员会; (二)竞赛委员会; (三)公共关系与战略发展研究委员会; (四)科研与医务委员会; (五)器材研发和市场开发委员会; (六)段位审批与考试管理委员会; (七)教育与道馆发展委员会; (八)新闻与宣传委员会; (九)青年与少年儿童发展委员会; (十)纪律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 第四十条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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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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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协会独有财产,未经本协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协会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协会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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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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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全国和上海市各级正式比赛,世跆联或亚跆联委托本协会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市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协会直接管理。 (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非本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协会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协会及会员协会之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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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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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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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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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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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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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