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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单位: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二、承办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其他单位待定)。 三、竞赛时间: 2011年12月3日- 4日 四、竞赛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闵行区新镇路288号) 五、参加资格:参赛单位须以团体会员单位组队报名参赛,参赛队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参赛运动员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本次比赛不接受个人报名。 六、竞赛项目 (一)个人竞技; (二)个人品势; (三)混双品势; (四)3人团体品势; (五)跆拳道舞; (六)个人特技; (七)个人击破。 七、年龄规定、级(组)别设置 (一)竞技比赛年龄规定及级别设置(分为专业组和大众组) 1、年龄规定 (1)幼儿组(6-8周岁):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2)少儿组(9-11周岁):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3)少年组(12-14周岁):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4)青年组(15-17周岁):1994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2、竞技比赛组别设置 各队每个级别限报6人,为保证比赛安全,将参赛运动员分为专业组和大众组。专业组的界定依据为:①体工队(各省市跆拳道专业队进一线编制的);②二线队、各省级体校;③各武校从事专业化训练的运动员,每天训练时间为半天(3小时)以上,每周训练达到或超过5天。各级别限最低值与最高值,正式称重量时严格把关,填报体重与最终确认级别不符,将取消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 (1)幼儿组: 男子:15—18kg、21kg、24kg、27kg、30kg、34kg、38kg、+38—44kg 女子:15—18kg、21kg、24kg、27kg、30kg、34kg、38kg、+38—44kg (2)少儿组: 男子:20—23kg、26kg、30kg、34kg、38kg、42kg、46kg、+46—52kg 女子:19—22kg、25kg、28kg、31kg、34kg、38kg、42kg、+42—48kg (3)少年组: 男子:34—37kg、40kg、43kg、47kg、51kg、55kg、59kg、+59—65kg 女子:30—33kg、36kg、39kg、42kg、45kg、48kg、51kg、+51—57kg (4)青年组: 男子:44—47kg、51kg、55kg、59kg、63kg、68kg、73kg、+73—79kg 女子:40—43kg、46kg、49kg、52kg、55kg、59kg、63kg、+63—69kg (二)品势比赛相关项目年龄规定、组别设置及比赛内容 1、品势比赛相关项目年龄规定 (1)幼儿组(8周岁及8周岁以下):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会员。 (2)少儿组(9-11周岁):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3)少年组(12-14周岁):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4)青年组(15-17周岁):1994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5)成年组(18周岁及18周岁以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会员。 2、品势比赛组别设置及比赛内容 (1)个人比赛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比赛品势从以下指定品势中抽签决定,每队各组别报名人数不限。每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1个年龄组中一个组别比赛,不能多报。 分类 | 级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A 幼儿组(男、女) | A1 | 太极一章、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A2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A3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B 少儿组(男、女) | B1 | 太极一章、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B2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B3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C 少年组(男、女) | C1 | 太极二章、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太极五章 | C2 | 太极四章、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太极七章 | C3 | 太极六章、太极七章 | 太极八章、高丽 | D 青年组(男、女) | D1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D2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D3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高丽、金刚 | E 成年组(男、女) | E1 | 太极四章、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太极七章 | E2 | 太极六章、太极七章 | 太极八章、高丽 | E3 | 太极八章、高丽 | 金刚、太白 |
(2)混双比赛: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比赛品势从以下指定品势中抽签决定,每队各组别报名人数不限,每队运动员须为同一年龄组男女运动员搭配,每人只能组队一次。报名表须注明:哪两人一队,第几队。 分类 | 级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混双幼儿组A | A1 | 太极一章、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A2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混双少儿组B | B1 | 太极一章、太极二章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B2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混双少年组C | C1 | 太极二章、太极三章 | 太极四章、太极五章 | C2 | 太极六章、太极七章 | 太极八章、高丽 | 混双青年组D | D1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D2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高丽、金刚 | 混双成年组E | E1 | 太极四章、太极五章 | 太极六章、太极七章 | E2 | 太极八章、高丽 | 金刚、太白 |
(3)三人团体比赛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比赛品势从以下指定品势中抽签决定,各队报名组数不限,1个团体运动员须为同一年龄组3名男女运动员搭配,每人只能组队一次。报名表须注明:哪三人一队,第几队。 级别 | 预赛指定品势 | 决赛指定品势 | 幼儿A组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少儿B组 | 太极三章、太极四章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少年C组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青年D组 | 太极五章、太极六章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成年E组 | 太极七章、太极八章 | 高丽、金刚 |
(4)跆拳道舞 ①各队不限报名组数,不限性别及年龄,每组由3-5人组成,每人只能组队一次。 ②不限定比赛动作,自由组合。 ③比赛的时间为2.0—3.5分钟,不足与超时取消比赛成绩。 ④比赛内容须是跆拳道技术动作组合。 ⑤各队音乐自备,于赛前开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以U盘或光盘交至赛事组委会,并自留备份盘。如歌词是外文,必须提供歌词大意,音乐及歌词必须是健康的,积极的,无任何不良标语和政治性语言。 (5)特技赛: ①少年组(男女),青年组(男女),各队报名人数不限,其它年龄组不设此项比赛,不接受报名。 ②特技个人比赛需要完成规定动作,具体如下: A:少年组规定动作为:1、腾空前踢; 2、360°横踢。 B:青年组规定动作为:1、腾空双前踢; 2、腾空后旋踢。 ③先完成规定动作后,须连续完成两个自选动作。规定动作是必须完成的,如未能完成规定动作的将给予扣总评分0.5分,或根据完成规定动作的质量,后续的两个自选动作将判为无效不予评分。 ④特技个人比赛自选动作应确保运动员安全,于赛前开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报组委会审核后方可参赛; ⑤个人比赛每组比赛时间为3分钟,超过时间开始扣分,超过20秒取消该队比赛成绩; ⑥完成全部动作后,运动员在指定区等候裁判组亮出总分后方可退场; ⑦组合版由组委会统一提供(报名时各队须报所需数量并按实际消耗支付材料费); ⑧各参赛队如需自备器材,须确保运动员安全,并须于赛前2小时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参赛; (6)击破赛: ①成年组(男、女),各队报名人数不限,其它年龄组不设此项比赛,不接受报名。 ②本次比赛击破规定动作为正拳; ③击破物为30cm X 23cm X 1cm的标准组合板。击破物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④比赛分三轮进行,击破数量分别为5、10、15块,如比赛3轮后平分,由各队自报块数。 ⑤击破物放在无弹性、无障碍的水平面上; ⑥参赛选手正拳击破部位不得有任何附着物; ⑦组委会统一在击破物上放置保护毛巾; ⑧选手上场后必须在裁判发令后20秒内完成动作。超过时间开始扣分,超过10秒取消该运动员成绩。 八、竞赛方法 (一)采用中国跆协最新审定的跆拳道竞技、品势竞赛规则,并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竞技比赛规定 1、采用单败淘汰赛。 2、竞技比赛报名后,当某一级别报名不足三人时,由组委会与相关参赛队协商后取消或向上一级别合并。合并级别前必须由该运动员所属教练员向组委会申请签订“合并级别安全责任认定协议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3、幼儿组、少儿组每场比赛2局,每局比赛1分半,局间休息30秒;少年组、青年组每场比赛2局,每局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三)个人品势比赛规定: 1、采用评分制,预赛决出前八名进入决赛;8人(含)以下直接进行决赛,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由抽签决定。 2、品势比赛报名后,当某一级别报名不足三人时,由组委会与相关参赛队协商后取消或向下一级别合并。合并级别前必须由该运动员所属教练员向组委会申请签订“合并级别安全责任认定协议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3、比赛时间控制在1分半内。 4、3人团体、混双品势比赛8队以上比赛均采用评分制,按评分高低录取前八名进入决赛;8队(含)以下直接进行决赛,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由抽签决定。 跆拳道舞、个人特技和个人击破比赛均采用评分制,按评分高低录取名次。比赛时间限在2分半至3分半内。 九、其它规定 (一)各参赛队参加开幕式须统一着装,运动员领奖时须着白色道服及道鞋;参赛队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穿正装;出席组委会的各参赛队官员、领队须着正装。 (二)参赛运动员须着白色道服(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及协会徽标,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和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上的所有标识须经组委会审查后方可使用。 (三)竞技比赛参赛队员要自备护裆、护腿、护臂,比赛时穿在道服内,自带护齿和手套,不允许带护脚背。 (四)跆拳道舞比赛参赛运动员参赛服不限于白色道服(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及协会徽标,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和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上的所有标识须经组委会审查后方可使用。跆拳道舞各参赛队可根据需要对道服进行特别设计以增强表演效果,同时提倡与支持以健康完美为前提对参赛选手进行适当的形象舞台化设计,如:化妆、发型设计,具体实施由参赛队自行完成。 (五)比赛场地内除临场比赛运动员、指导教练、队医各一名外,其他人员不得停留在内场或指导席上,违者依竞赛规则有关条文,竞技比赛主裁判将判罚该选手警告一次,品势比赛扣总评分0.1分,并计入本次比赛赛风赛纪评选记录内。 (六)各参赛队有责任及义务约束选手、家长。选手家长不得进入比赛内场,不得以任何违反跆拳道精神及竞赛规则的方式干扰比赛,如有违反将取消该选手本次比赛成绩,严重者将禁赛一年,并将取消该选手单位的本次比赛成绩;同时严禁选手静坐场内或滞留场内抗议干扰比赛,如有违反规定,组委会将不接受该项申诉,取消该选手二年内参加上海市跆协所主办的各项比赛的资格,并视情况取消其代表单位团体会员资格一年。 (七)在竞技比赛进行中,如另一方弃权时,胜方选手须身着道服、护具进入比赛场内由主裁判宣判获胜,如胜方选手未按规定进入比赛场内经主裁判宣判获胜,则视为弃权。 (八)组委会提供比赛用垫子、电子计分系统、击破比赛的组合板。个人特技所需器材由各参赛队自备,但须于赛前开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报组委会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九)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右臂必须佩戴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会标,其它标识须经组委会审查后方可使用。 (十)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穿正装(白色衬衫、深色西裤)。违者依竞赛规程有关条文,竞技比赛主裁判将判罚该选手警告一次,品势比赛扣总评分0.1分,并计入本次比赛赛风赛纪评选记录内。 (十一)参加比赛选手应于赛前一小时到达比赛场地,如检录处点名三次未到者,作弃权处理。 (十二)所有临场指导教练员必须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考核合格认定后,方可上场指导。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教练员的临场指导资格,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十三)参加比赛运动员凭“参赛证”进场比赛,报到时交检录组登记查验并检查服装,如遗失“参赛证”则需于比赛前向组委会提出申请,补发后方可参赛。 (十四)一经报名,不得更换。因伤病等原因需要更改运动员或参赛组别的,必须于领队、教练联席会前一小时内向编排组提出。每更改一人次,交更改费50元。 (十五)如有赞助单位运动队,可在秩序册(成绩册)上加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参赛单位名称“XXXXX队”。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组委会审核批准冠名单位名称的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时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 每个组别参赛人数8人(组)以上(不含8人、8组),录取前八名;参赛人数为8人(组)以及8人(组)以下,按实际参赛人数(组数)减1录取名次,参赛人数为2人(组)(含2人、2组)取消比赛或合并该组别。 (二) 团体总分录取前八名: 1、竞技比赛第1、2、3、5名次,积分为:9、7、5.5、2.5分; 2、品势个人、个人特技、个人击破比赛1-8名,积分为:9、7、6、5、4、3、2、1分。 3、3人团体品势、混双品势、跆拳道舞1—8名,积分为:16、12、10、8、6、4、2、1分。 4、个人竞技、个人品势、混双品势、团体品势、个人特技、跆拳舞、击破所得积分相加为团体总分。 (三) 设团体“道德风尚奖”,由各赛事组委会评选,授予锦旗,评选办法另定。 (四)设个人竞技、个人品势比赛男、女“跆拳精英奖”各一名,授予牌匾或奖杯,由裁判组推荐,评选办法另定。 (五)设优秀裁判奖,授予证书,由裁判组评选,办法另定。 (六)设优秀运动员奖,授予证书,由各单位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七)设优秀组织奖,授予牌匾或奖杯,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八)设优秀教练奖,授予证书,由各单位推荐,由组委会评选,办法另定。 (九)每位参赛运动员在报名时可以获得参赛纪念品一份。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队报名于 2011年10月31日截止,要求两种报名方式都要进行,报名时须同时缴纳报名费、保险费、有效的心脑电图和参赛队相关人员的照片(领队、教练、队医和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否则组委会将不接受报名。 1、网上报名:本市跆协团体会员请按照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疑问请咨询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2、纸质报名: 各参赛队将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比赛报名表打印成纸质文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在信封上注明“2011年上海市第十二届跆拳道公开赛报名”字样。本次比赛不接受手写报名表报名。 (二)各队报名时,参加竞技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缴交区、县级以上医院180天内出具的正常的心电图、脑电图检验报告。同时必须领队、教练联席会及抽签会议时与组委会签订参赛安全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比赛中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每支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副领队1—3人,工作人员1-5人,教练员1—8人,队医1-3人,具体可报人数按各参赛队实际报名人数由组委会最终确定,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各参赛队的领队、副领队、工作人员、教练员、队医每人需交1寸相片1张(反面写上姓名,单位)用于制作参赛证件。 (四)为保证比赛的公正公平,各参赛单位需在报名时报随队裁判,参赛队每报30名运动员以下(含30名)须报1名裁判员,每增报30名运动员,增报1名裁判员,以此类推(各队可多报裁判,人数不限),未报或少报裁判员,每名裁判员需缴裁判费人民币800元作为组委会另外选调裁判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各队所报裁判员须参加该次比赛的每一次赛前裁判培训,并经组委会裁判组考核合格,否则按未报或少报裁判员论。 十二、比赛经费 (一)竞技比赛每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需交付竞赛管理费240元人民币。品势比赛每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需交付竞赛管理费240元人民币,报名项目不限。 (二)本次比赛大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保险”,每位运动员需交保险费用人民币20元。 (三)赛会组织、裁判员、奖杯、锦旗、牌匾、证书等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四)各参赛队参加比赛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所有经费自理。 (五)为提倡文明赛风,赛前各参赛队需缴“赛风赛纪”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如本次比赛期间该参赛队无违规违纪行为,赛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六)由于本次比赛前期筹备的经费投入不可收回,各参赛队报名交费结束后,如有运动员退赛,该运动员报名费不予退还,责任由各参赛队自负。 十三、申诉 (一)大会设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受理席,负责受理并审议裁决竞赛申诉案件。各参赛队如对某场比赛结果有异议,须于当场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10分钟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提出仲裁申请的参赛队须指派领队或教练填写仲裁申请表(运动员及其他人无资格提出仲裁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仲裁申请表及仲裁申诉费2000元人民币,上交仲裁申请受理席,由仲裁申请受理席工作人员递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如申诉成功改判比赛结果,则退还仲裁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其余1000元人民币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如申诉未成功维持原判,则不退还仲裁申诉费,仲裁申诉费2000元人民币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诉事项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不得再提出申诉。 (四)凡未按组委会规定提出申诉而阻碍竞赛进行的运动员、教练和领队,均一律取消本次比赛其个人及团体所得的成绩。 (五)对参赛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应于比赛前10分钟,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如发现冒名顶替者或降级、越级者,除当场向裁判长报告外,同时仍应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提请申诉,一经查明证实,即取消其个人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六)比赛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得向裁判人员当面质问,如有该行为,除不予受理该场申诉外,并视违规情节轻重上交大会赛风赛纪委员会给予一定处罚。 十四、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五、仲裁委员会、技术代表和裁判员,由组委会选派,部分由中国跆拳道协会选派。 十六、本规程未尽事宜,随时由组委会联席会议修正,另行通知:请及时登录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www.shtaekwondo.org.cn查看补充通知,核对查询报名及最新信息。 十七、本规程解释权归属比赛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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