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跆协〔2008〕1号
各区(县)体育局、社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跆拳道运动在我市的发展,做好跆拳道项目的推广普及、赛事组织、“三员”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 9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本市体育社团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会费的通知》(沪体总秘[2006] 1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国跆协对团体会员的相关管理规定(非该地区的团体会员不得参加由该地区跆拳道协会承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为使更多跆拳道爱好者参与到跆拳道比赛、培训中来,使上海市跆拳道项目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形成协会与各社会培训机构互惠双赢的局面,协会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在参考本市其他有关协会会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各区(县)体育局下属的跆拳道少体校、各社会道馆收取2008年团体会员会费及注册备案,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新入会的团体会员收取团体会员牌匾工本费为300元)。请自愿加入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带好相关材料,于2008年3月15日前至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办理2008年度团体会员入会(续会)相关事宜。谢谢!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2008年2月1日
联 系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135号309室 联 系 电 话: 63668439 联 系 人:王老师 相关材料(复印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